近日,廣州發布《廣州市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征求公眾意見稿)》,明確執法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當事人”)違反環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與2014年發布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比較,該征求意見對的處罰標準更具體,處罰金額更大。
處罰標準增至十八類 拒接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一律處罰
2014年發布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將八類環境違法行為(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類、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類、超標排放污染物類、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類、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治理設施類、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類、餐飲場所污染防治類)納入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標準。征求意見稿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目錄共計十八類,增加了十類。“違反環境保護許可管理制度類”“違法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制度”“違反排污口管理制度類”“違反自動監控管理制度類”等均被納入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目錄。
征求意見稿的“違法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制度”條目規定,“拒絕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等違反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制度的行為,可以不細分裁量情節,進行警告和罰款。
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污申報手續或者變更申報手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違規設置排污口的等行為,都可視情節裁量處罰。違反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最高可罰5萬元;違反排污口管理制度的,最高可罰100萬。
處罰力度大幅提高 偷排污水最高可罰80—100萬
與2014年發布的文件相比,征求意見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提升,大氣污染,水污染等行為,都將被處以重罰,最高罰款可達100萬。
“違反環境保護許可管理制度類”條目提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將視情節進行裁量處罰,最高可予以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情節嚴重最高可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視情節進行裁量處罰,最高可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在2014年的裁量處罰標準中,最高罰款金額為50萬元。涉及的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類,“公路(含橋梁)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使用”,違法情節“涉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報告書類處50萬元罰款。
噪音擾民罰款200起步 機動車排放超標可罰500—1000元
征求意見稿對噪聲擾民和尾氣排放等項目的處罰都做了裁量規定。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城市集貿市場邊界噪聲超過排放標準,可不細分裁量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2014年發布的文件中,“噪聲類”污染處罰無具體的綜合考量因素,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尾氣排放方面,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擅自拆除、閑置、更改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造成裝置失效使機動車排氣污染超過規定標準,不細分裁量情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已實施與排氣有關的維修后待出廠的機動車經生態環境部門抽檢,排氣污染物超過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維修出廠的機動車,在質量保證期內,經抽檢因維修質量的原因不符合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細分裁量情節,處每車次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2014年的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標準中,對機動車“機動車檢測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排氣檢測,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行為,視情節裁量處罰,最高可處罰5萬元。“機動車排氣超標且逾期未維修合格”,處以每臺車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