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莊的李先生遇到了一件令他著實頭痛的事兒,自從9年前與李莊村委會通過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的方式承租了村東頭一塊兒荒地用于建設水泥廠后一直合法經營至今。近年來,各地方政府不斷上演著為了環境保護、產業升級、而開展的整治小散亂污企業、拆違拆臨、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等行動。
李先生所在的縣城近來同樣也開始行動了。看著縣里、鎮里的其他企業或是因為手續不全而被以違法建筑為由予以關停、拆除,或以處于禁養范圍而被關停,或以整治小散亂污企業為由予以關停等。
原本李先生是不擔心的,一是因為水泥廠所占地塊各項審批轉用手續齊全,地上建筑物各項規劃手續齊全,水泥廠項目各項環評手續同樣齊全,可以說是沒有任何違法點。同時,所處位置也不在任何保護區范圍內。但另李先生始料未及的是,一封來自縣環境保護部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就郵寄到了自己手里,隨后縣政府的責令關停處罰決定書、催告書接連也郵寄到了。細看處罰事由,竟然是違法排污。可李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廠里的環保設施都是按時更新維護的,排污也是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進行處理的,何談違法排污一說?
李先生心里越想越生氣,遂來到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承辦律師接到李先生的案子仔細研究后發現,案涉處罰決定書的處罰事由只是籠統的定性為違法排污,卻沒有提李先生的水泥廠是如何違法排污的。以此違法點為突破點,承辦律師和李先生協商一致決定以縣政府為被告,以撤銷案涉處罰決定書為訴請訴至法院。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案涉水泥廠是否存在違法排污行為。被告縣政府提交的用于證明原告方存在違法排污行為的證據僅有第三方社會檢測機構制作的在線監測數據報告,該數據報告顯示李先生的水泥廠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存在超標排污情形。針對這份關鍵的證據,承辦律師早在開庭前就做足了充分的準備,質證意見主要從以下幾點入手:
1、在線監測數據報告不能直接作為認定超標排污的唯一證據。
從證據的三性角度出發,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在線監測數據為超標證據,必須要有其他證據材料來證實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報告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那么,在線監測數據達到什么條件,才能被認定為有效數據而被認定為有效證據呢?第一,產生數據的在線監測設備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必須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的需要通過環保部門的適用性檢測,《計量法》規定的需要實行強制檢定,以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規定的需要經過環保驗收。第二,監測數據的產生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表現為監測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數據傳輸正常;設備運行、使用、管理規范;日常巡檢、定期維護、數值校驗正常進行;采樣位置、采樣頻率、相關數據必須符合相應技術規范的要求等。2、社會檢測機構的數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2015年原環保部出臺《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在環保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能力不足無法進行環境監測時,可以委托社會檢測機構進行監測。那么,社會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符合什么樣的條件才能被采用呢?第一,鑒于監測取樣的過程是環境執法機關調查取證的一個過程,因此監測取樣的過程也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關于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第二,社會機構的監測數據應當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即該監測數據應與現場檢查記錄或取樣記錄、調查詢問記錄、執法過程中的執法記錄及其他有關證據共同印證形成一個證據鏈,通過該證據鏈如果能夠證明當事人有違法事實,且該違法事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只有這樣環保部門才能以此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3、瞬時超標不能簡單地被認定為違法排污。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場即時采樣可作為判定是否超標的證據的依據,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但排放標準中,除了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的規定外,還有取樣與監測的規定。比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取樣與監測部分,對于污水處理廠取樣位點、取樣頻次、監測方法都作了專門的規定說明,不能簡單地將瞬時超標作為違法排污的唯一證據。所以,認定企業是否存在超標排放,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規定予以認定。
最終,案涉處罰決定書被法院判決撤銷。至此,本案取得了關鍵性的勝利。李先生的水泥廠得以恢復生產,至于政府方是否還會找其他理由,我們還是可以見招拆招的。